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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孩子可以上户口。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如果申请的是随父落户,还需要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证明。
1、出生医学证明,在医院生小孩的时候会 有: 2、单亲妈妈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3、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在学校的,要学 校证明,学籍卡; 4、计生办处理意见,婚育证明: 5、当事人申请报告,知情人证明: 6、与女/男方协议,或法律文书: 7、民警询问笔录,调查报告: 8、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
1、证明自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济条件的优 势; 2、证明自己的受教育程度较高、居住环境 良好; 3、证明自己及自己的父母能给子孩子充分 的陪伴和照顾; 4、提供孩子愿意受本人抚养的意见
可以离婚: 1.双方自愿离婚,对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 养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共同到当地的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不符合上述情况的,由想离婚的一方向 对方所在地的某院起诉,法院在确认夫妻感 情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准子双方 离婚。否则,不准子双方离婚。
不可以。 根据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同时,本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也进行了界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 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故“小时工”不可以约定试用期。
1、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 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年议; 2、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 合同发生的年议; 4、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 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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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栏目
“你已3日没有到公司上班,也未获得公司批准休假,公司视为旷工处理......如逾期未上班,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一切后果自负!” “由于两方距离较远,家里安排了两场婚宴,前期出于公司角度考虑,已调整过一次婚期,现新调整的婚期将至,无法再做出调整,所以我不得不在这几天请假。” 公司一方发出严肃通知,员工一方给出无奈答复,“难题”无解,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公司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万元。 小钟是一家心理咨询公司的市场部设计师,想利用国庆假期休婚假,回老家办婚礼。于是早在8月份小钟就先口头向领导说明了请假事项,却未得到准许。 婚期临近 小钟又一次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请假申请,此次公司回复说,公司主要从事儿童多动症研究和咨询服务,属于特殊行业,国庆期间恰值经营旺季,公司国庆节休假方案为10月1日至10月3日放假,10月4日至10月7日工作,10月8日至10月11日补休。 公司出于经营情况的考虑仍未同意小钟的婚假申请,并建议小钟换个时间请假。小钟表示之前已调整过一次婚期,这次不便再做调整,并问如果婚假不予批准,这几天请事假是否可行。公司对此未予回复,并在9月下旬制定发布了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立即辞退的《考勤管理办法》。 沟通未果 小钟如期回老家举办婚礼,这也就出现了文中开头的一幕。 公司认为小钟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10月7日便解除了与小钟的劳动合同。 小钟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该请求未得到仲裁支持,小钟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小钟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万余元。 考虑到心理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工作性质,国庆假期工作安排具有合理性,此外双方均确认小钟仅系公司一名普通岗位工作人员,因此综合公司及小钟岗位情况,公司未同意小钟婚假申请,建议更换休假具有合理性。 小钟自行休假,经公司多次催告仍未按时到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因此,一审法院对小钟提出的违法解除赔偿金支付请求未予支持。小钟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小钟认为公司拒绝其请婚假不合理,自己所在岗位并不是主要岗位,请假并不会影响公司日常工作开展。小钟请求改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万余元。 心理咨询公司认为公司员工少,每位员工工作处于饱和状态,国庆经营旺季难以调整人员顶替其工作岗位,且小钟请假时间过长。小钟对此并不认可,但考虑到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等因素,变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主张金额为4.6万元。 小钟在请假未被批准情况下数日未上班属实,但就请假事由而言,小钟请假回老家举办婚礼,符合我国传统风俗习惯,请假事由具有正当性;就请假过程而言,小钟为举办婚礼曾数度向公司负责人提出请假申请,并对请假原因进行详尽解释,说明自身困难,并表示在公司不同意请年假和婚假的情况下请休事假,已尽到了请假过程中的注意、慎重义务;就请假天数而言,结合小钟的请假原因、婚礼举办地点,其请假天数,难谓不合理。 从双方陈述的小钟工作职责及请假期间需要小钟完成的工作内容看,实难认定存在小钟不能离岗的紧迫性,心理咨询公司拒绝准假的理由有欠充分; 从心理咨询公司据以解除小钟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看,公司在明知小钟因举办婚礼需要请假且婚礼日期难以变更的情况下,于9月下旬制定,具有一定针对性; 从对小钟未上班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惩戒适配度看,小钟提出的请假申请本身即具有合理正当性,公司亦自述并非不同意小钟请婚假,只是认为小钟请假时间太长,但并未向小钟进行告知,扣除其认为合理的请假时间后,小钟旷工也未满3天,其对小钟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显属惩戒过度。 综上 心理咨询公司对小钟基于举办婚礼提出的请假申请以及后续未上班行为所作处置,欠缺合法、合理、正当性,构成违法解除。小钟现变更主张的违法解除赔偿金额未高于法定标准,应予准许。 最终,上海一中院改判心理咨询公司支付小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万元。 声明:本文转载自“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执行款发放审批程序完成了, 这下这些劳动者很快就能拿到钱了。” 上海一中院执行局吉顺祥法官 向助理开心地说着。 这起案件的申请人比较特殊,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他背后代表的却是64名劳动者。事情还要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保障监察讲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例行的劳动保障监察中发现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存在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 经查,这家物业管理公司拖欠64名劳动者工资共计16万余元。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这家物业管理公司出具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补发拖欠的劳动者工资。然而处理决定作出半年后,这家物业管理公司还是迟迟没有向劳动者补发工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随即向上海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一中院行政庭经审查,做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并移送执行。 执行局吉顺祥法官收到该案后发现,虽然案款总额不大,但涉及60余名劳动者权益,且拖欠时间较长,他立即与物业管理公司取得联系,要求其按照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金额,将拖欠的工资发放给劳动者。 物业管理公司称,自己作为一家人力资源供应商,长期为其他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劳务服务费是他们的唯一经营收入。 然而由于雇佣服务的公司一直未向其支付劳务服务费,导致自身经营困难,没有收入,无奈拖欠了大量员工工资。执行法官即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物业管理公司名下并无存款、不动产、车辆及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了解物业管理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执行法官在未通知公司的情况下,来到了公司的实际办公地点进行查看,发现公司人去楼空,只有两个留守人员和一些简单的办公用品。鉴于此,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以约束被执行人尽快履责。 之后,执行法官传唤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到院,再次要求其设法解决这批劳动者的工资。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希望法院能给公司一定的时间讨要其他公司欠付的服务费,并表示会努力复工复产,尽快履行公司债务。考虑到物业管理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法官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沟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表示物业管理公司所述属实,并同意给予其一定的筹款时间。 执行法官又向物业管理公司要来了欠付其服务费的公司联系电话,去电说明情况,并要求该公司尽快履行到期债务,该公司表示暂无能力支付服务费。执行法官即向该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与该公司保持定期沟通。 近日,上海一中院执行局在与被执行人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联系时,其表示已收到欠付的部分服务费,并经过多方筹措资金,现可以支付劳动者的欠薪,同时希望法院能解除其限制高消费令措施。执行局即告知该公司,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将执行款项汇入上海一中院代管款账户。 案款到账后,为尽快让劳动者们在春节前拿到钱款,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上海一中院执行局及时与申请执行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得联系,告知案件执行已有最新进展,并迅速启动了案款发放流程,将案款发放给该案的申请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代表劳动者对法院持续的努力执行表示感谢,并承诺会尽快启动劳动者的发款程序,确保劳动者尽快拿到自己苦等多年的薪资。 声明:本文转载自“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两陌生人在酒吧初遇 一方转账0.52元 另一方转账5.2元 就这样,金额十倍增加 最终转账金额达到5.2万元 转账的钱能要回来吗? 酒后玩游戏转账,对方坚称是赠与 2021年5月,吴先生与田女士在上海某酒吧初次相遇,认识当晚他们交谈甚欢。随后,双方开始通过微信红包互动,田女士率先发了0.52元,吴先生回了5.2元。就这样,金额十倍增加,有来有往几次后,吴先生向田女士转账5.2万元。最终,田女士收下了这笔5.2万元的大额转账,停止了这场红包“游戏”。 第二天,清醒后的吴先生对自己昨晚的行为感到十分懊悔。他尝试联系田女士,希望她能够返还转账。然而,田女士却拒绝了他的请求。于是,吴先生将田女士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吴先生认为,这笔5.2万元的转账并非出于自愿,而是酒后意识不清状态下的行为,请求判令田女士返还不当得利5.2万元。而田女士则辩称,转账行为是吴先生自愿为之,属于赠与行为,不应返还。 法院:涉案转账为戏谑行为,不属于赠与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和田女士并非恋爱关系,也不是普通朋友,双方在酒吧初次相识,不具备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通过赠与高额金钱来表达情感和祝福的条件,故涉案转账不属于赠与。 法院同时认为,转账行为发生于酒桌之上且以十倍增加,具有玩笑、吹牛的特征,田女士对此也应明知,故该转账行为属于戏谑行为,意思表示无效。转账后,吴先生及时找到田女士澄清误会,田女士并未遭受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 综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定田女士返还5.2万元。 法官:赠与的认定取决于意思表示 一、红包、转账如何认定? 情侣之间用“520”“999”等代表特殊意义的金额给对方转账,具有明显表达情感和祝福的含义,法律上一般认为是赠与,不可任意撤销。本案中,转账金额看似具有“示爱”意义,实际上双方并非情侣关系,转账也不是出于表达祝福,而是酒桌上的一种“套路”游戏,双方对此心照不宣。基于这一行为玩笑、吹牛的特征,法院将其评价为戏谑行为。 二、既保护意思表示自由,也兼顾信赖利益 戏谑行为,是表意人出于游戏目的,作出的并非真实意思的表示,并预期他人可以认识到这一情况,也就是通俗意义上的“开玩笑”。从法律上来说,戏谑行为的意思表示一般无效,但并不意味着玩笑想开就开。法律保护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自由,同时也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如因戏谑行为使他人产生误解,造成他人时间、金钱等损失,则应赔偿对方因合理信赖而产生的损失。 三、警惕红包返还套路,维护财产安全 本案中的红包返还套路不仅在现实交往中出现,而且更多发生在网络上,只需添加微信好友、发红包即可获得十倍返还,不少人被骗走了一个又一个红包。此时该行为已不属于戏谑行为,而是诈骗团伙的犯罪行为,或将构成诈骗罪。在此提醒大家,在涉及金钱交易时,一定要提高警惕、摒弃幻想、拒绝馅饼,切勿随意转账给陌生人,维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 声明:本文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转载自“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炎热的天气,要是拎着重物多爬几层楼梯,那真是令人汗流浃背了。 电梯作为新楼盘的标配,可是不少老旧小区的“高配”,因为加装电梯要取得大部分业主的同意,在审批落地前,一旦多了几位业主反对,这工程就前功尽弃了…… 幸福小区一栋共有21户业主,其中部分业主希望增设电梯,改善居住条件。几年前,业主群中就曾发起讨论并公布方案,最后因同意人数及专有面积未达到法律规定标准而终止。 随着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普及,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达16户,符合相应标准,于是,他们共同委托业主代表小李代为办理增设电梯的各项事宜。小李代表业主与电梯公司签订《增设电梯合同》: 合同签订后,16户业主共同在《增设电梯业主公示书》上签字、捺印,并将公示材料张贴在小区公告栏。3天后,小李向电梯公司支付了定金3万元。 公示期间,原本同意增设电梯的101、202室业主突然反悔。 这下同意增设电梯业主比例降低为66.7%,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电梯增设工程再次停摆,其余14户业主只能根据《增设电梯合同》的约定,被电梯公司没收已支付的3万元定金,并支付2.6万元补偿金。 14户业主认为: 101、202室业主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101、202室业主作为低层住户,虽对增设电梯的需求不如高层住户强烈,且容易受到其他住户的意见影响而左右不决,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应认真考虑己方意见,并慎重对待其签字和承诺产生的法律后果,故101、202室业主撤回同意的行为构成违反承诺及诚信原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但14户业主并无其他业主参与表决和表决意见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本次增设电梯遵循“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充分保障了每户业主参与表决的权利。且14户业主在明知101、202室业主反对的情况下仍支付了定金,并在3个月后才终止履行合同,对损失的产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事关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属于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业主对此享有平等表决权,不仅要求表决结果合法,表决过程也要透明、民主、平等。 根据《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增设电梯应按民法典规定,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本案中,14户业主表示可以就继续推动电梯加装工作进行协商,但101、202室业主明确表示不同意加装电梯,导致已产生的损失只能在过错方之间进行分配,双方利益均受损。因此,在面对业主共同事项时,住户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团结互助的原则,和谐处理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冲突纠纷,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声明:本文转载自“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每年的“5·20”,都是情侣表达爱意、婚姻登记的热门日子,而彩礼作为一种传统的婚嫁习俗,常常成为热议的话题。 随着“闪婚闪离”“未婚同居”等 新的婚恋交往形式出现, 分手后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问题。 小帅和小美(均为化名)这对年轻“准夫妻”, 也为分手之后的彩礼退还问题争吵不休。 小帅和小美恋爱3年后决定结婚,小帅给小美21.8万元彩礼,随后二人按风俗举行了婚礼,却因各种原因迟迟未领证。 没过几个月,二人常因生活琐事频繁发生争吵,小美以自己需要冷静为由离开小帅。此后,小帅虽然多次联系小美,但小美拒绝和好。 半年后,小美正式提出分手,并向小帅表示分期退还彩礼,但小帅不接受分期归还的方式,两人未能协商一致,小美将小帅从微信好友中删除,二人自此未再联系。 小帅认为 他是想和小美结婚才给小美彩礼的,但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就分开了,小美理应返还彩礼。小美之前承诺会返还彩礼,但迄今分文未还,无奈之下他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这21.8万元的彩礼中,有5万元已经用于婚宴招待,他就不要求小美还了,但其余的16.8万元小美应当返还。 小美辩称 这21.8万元是小帅给她用于筹备结婚的钱,其中双方曾约定5万元用于婚宴招待,但实际上婚宴花费5.6万元,另外,购买金饰花费3.5万元,再加上小美负担双方同居期间的生活开支及小帅曾向自己借款,这16.8万元已经没有剩余,她无须也无从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帅与小美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美也同意应当返还彩礼,问题在于小美所称的宴席开支、金饰购买款、借贷款、同居生活费用等是否应从彩礼中扣除。 宴席开支 01 双方约定了宴席开支的限额为5万元以及由女方负责掌握宴席开支的实际数额,小帅表示婚宴招待的5万元不再要求返还,小美要求从16.8万元中额外扣减宴席开支既不符合双方约定,也不合情理; 金饰购买 02 小美所称的金饰是小美亲戚为她买的,并非彩礼中支出,且没有证据表明双方曾约定由男方向女方赠送金饰,故小美要求扣减金饰费用既不符合双方约定,也不符合一般习俗; 二人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款项 03 借贷款和生活开支款,均不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发生,不属于婚约财产纠纷,且小帅亦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小美可按照实际法律关系另行依法主张。 彩礼的给付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2024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情况下,原则上女方应返还全部彩礼。而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中,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彩礼被用于筹办婚事,且费用支出符合男女双方的约定或者一般习俗,则该费用可以从彩礼还款中予以抵扣。若彩礼转化为女方个人财产或其父母的财产,则应当依据其他事由确定返还数额。同时,还应当考虑双方导致婚约解除的过错事实,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声明:本文转载自“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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